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4號
SLDV,107,重訴,24,2018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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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4號
原   告 吳愛  
      吳沛蓉 
      吳慶榮 
      吳多美 
      吳美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至剛律師
被   告 吳錫賢 
訴訟代理人 吳翰儒 
被   告 吳淑嬌 
      簡琼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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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