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4號原 告 吳愛 吳沛蓉 吳慶榮 吳多美 吳美櫻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至剛律師被 告 吳錫賢 訴訟代理人 吳翰儒 被 告 吳淑嬌 簡琼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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