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實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528,
3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5,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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