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188號
SLDV,107,重訴,188,20180725,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實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528,
3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45,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1/1頁


參考資料
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