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9號
原 告 濟德宮
法定代理人 許仲辰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複 代理人 謝惠瑜
被 告 江秀英
江偉豪
江馨怡
江若瑜
江詩雯
江巧甄
江盈瑩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9 萬8,000 元(計算
式:140 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7 萬700 元=989 萬8,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9,010 元,扣除起訴時已繳納之1 萬
7,929 元,尚應繳納8 萬1,08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