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99號
SLDV,107,訴,299,2018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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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9號
原   告 濟德宮
法定代理人 許仲辰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複 代理人 謝惠瑜
被   告 江秀英
      江偉豪
      江馨怡
      江若瑜
      江詩雯
      江巧甄
      江盈瑩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9 萬8,000 元(計算
式:140 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7 萬700 元=989 萬8,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9,010 元,扣除起訴時已繳納之1 萬
7,929 元,尚應繳納8 萬1,08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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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