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43號
SLDV,107,補,943,2018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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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七年度補字第九四三號
原   告 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元銘
訴訟代理人 林 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陸拾捌萬
柒仟柒佰玖拾陸元壹角伍分,折合新臺幣貳仟零柒拾捌萬伍仟貳
佰元〔計算式:687,796.15 (美金)×30.22(起訴日即民國一
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買入匯率)=20,7
85,2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
萬肆仟玖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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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