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38號
SLDV,107,補,938,2018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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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38號
原   告 康祺偉即祺晟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伍和機械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佰玖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叁佰零伍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新臺
幣壹萬玖仟捌佰零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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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