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16號
原 告 竣瑞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桂宗
被 告 伍和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大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979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
裁判費1 萬2,47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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