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95號
SLDV,107,補,895,2018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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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95號
原   告 張嘉驊 
      李心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盛德律師
被   告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博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
,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乃基於股東權而生,屬於財產權訴訟,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
,無法核定時,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其價額。查本件原
告訴之聲明第1 至3 項係請求確認被告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分別於民國107 年2 月19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決議、同年5 月
31日召開之董事會決議、同年6 月28日召開之股東常會決議均屬
不成立,核其訴訟標的皆屬財產權涉訟,然上開訴訟標的價額均
不能核定,揆諸前揭說明,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核定其
價額,且因其經濟目的不同一,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總計為495萬元(計算式:1650000x3=4950000),則本件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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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紘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