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88號
SLDV,107,補,888,2018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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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88號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宋一心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立凱 
      王立揚 
      江品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邱敘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77條之2 等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
萬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60 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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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