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54號
SLDV,107,補,854,2018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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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54號
原   告 林政雄
訴訟代理人 吳麗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合國際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
請求給付薪資、加班工資及資遣費共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零貳拾
參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提繳勞工退休金新臺幣貳萬伍仟
壹佰貳拾捌元至原告個人專戶部分均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
金額共計新臺幣壹拾玖萬零壹佰伍拾壹元,其中給付薪資及加班
工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1/2 ;另資
遣費及勞工退休金,均非請求給付工資,尚非得依據上開規定暫
免徵收裁判費1/2 。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計算式:500 元+1,000 元);另訴之聲明第三項開立非自願
離職證明書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是原告應繳
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共計新臺幣肆仟伍佰元(計算式:1,500 元+
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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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合國際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