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23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電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培生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被 告 賴淨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2,31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