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23號
SLDV,107,補,823,201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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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23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電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培生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被   告 賴淨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2,31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6,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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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香港電競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香港電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