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15號
原 告 線建華
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律師
被 告 線成光
線雨珍
線雪梅
何燕莉
線秋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門牌臺北市○○區○○街000 號4 樓房屋及
坐落基地(下合稱系爭房地),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
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
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9 頁),於原告起訴時相近
路段、建物型態之房地交易價格(含停車位)每平方公尺14萬11
32元,及系爭房地面積計150.98平方公尺(82.59+8.34+95073.4
7×24/38000=150.9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暨原告
應有部分比例為6分之1(見士調卷第15至18頁)等情,核定其訴
訟標的價額為355萬1372元,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244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