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2號
原 告 賴淨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代理人 賴承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固奧之松第八屆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3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21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