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42號
SLDV,107,補,742,2018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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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42號
原   告 賴淨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複代理人  賴承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固奧之松第八屆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3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21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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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