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115號
SLDV,107,消債更,115,2018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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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
債 務 人 楊珮緹即楊淨淳即楊清美
代 理 人 黃姿裴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表明合法代理之委任狀。
2.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3.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4.債務人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5.債務人配偶105 、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其收入收況。 6.說明債務人所居住之房屋坪數、為何人所有及與債務人之 關係,並提出債務人居住地建物登記謄本。若該房地設定 抵押權擔保債務者,並說明借款人為何、該債務目前餘額 、每月應繳納之貸款數額,及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7.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即自104 年11月至106 年10月間 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 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薪 資證明文件。
8.說明債務人目前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10 7007號及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31870 號執行案件外,是 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 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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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