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
債 務 人 盧雲瑛
代 理 人 謝政剛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可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洪佾旻
附件:
1.表明合法代理之委任狀。
2.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父親盧寅吉所有扶養義務 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盧寅吉之扶養費 用?若未負擔者,應提出相關文件資料釋明。
3.債務人及其父親盧寅吉等2 人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
4.債務人配偶管文鴻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05、1 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
5.債務人子女管○瑜、管○潔等2 人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6.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 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7.說明債務人及其家人是否有領取老年年金、低收入戶補助 、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 出相關資料。
8.說明債務人所租賃之房屋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 關居住費用?並提出106 年度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 向繳費單位申請)。
9.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自105 年2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 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10.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 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 ?並提出自107 年1 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資料( 其中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 行後之餘額)及其他證明文件。
11.債務人之勞保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2.債務人前陳報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中記載職業費用新臺 幣(下同)13,500元、配偶管文鴻之刑事案件罰金62,000 元等情,應提出相關文件資料,並說明上開支出之必要性 。又所陳報之國泰人壽保單利息還款係清償債務,難認係 生活必要支出,應剔除之。
13.查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審酌債務人負債之現況, 基於社會經濟活動之互賴及誠信,該日常生活所需費用, 自應節制開支,不得有超越一般人最低生活標準之享受, 否則反失衡平,故本院參酌強制執行法第122 條第3 項之 修法意旨,核以臺北市政府公告107 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 費用每人每月16,157元之1.2 倍即19,388元【計算式:16 ,157×1.2 =19,388】,認債務人每月生活費除有特殊情 形並有證據證明者外,自宜以此為度,始得認係必要支出 。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個人 每月之生活支出達25,455元(已扣除2 年內扶養費586,68 0 元、子女書籍費9,353 元、職業費用13,500元、配偶刑 事案件罰金62,000元及保單利息還款131,832 元),超過 上開標準甚多。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 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 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14.說明債務人自105 年2 月至107 年1 月間之收入來源、數
額,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
15.說明債務人目前除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19 240 號執行案件外,是否有其他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 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