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馮寄台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教基金會捐助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訂後條文」欄第5 條、第9 條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教基金會 之董事長,茲因該法人捐助章程有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 方法不具備之處,業經民國107 年5 月25日經董事會決議修 改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 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文化部107 年6 月25日函、財團法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教基金會第7 屆第8 次董事會議記錄、 捐助章程、修訂前後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 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 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 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 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 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 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
三、經查:
㈠、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訂後條文」欄第5 條、第9 條所示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核與前揭 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此部分變更捐助章程之 聲請,應予准許。
㈡、至聲請人其餘聲請部分,即附表「修訂後條文」欄第2 條、 第17條所示,僅係文字修正及捐助章程修訂日期之記載,均 為無關乎組織、管理方法或維持財團目的之文字修正,核與 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 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均無涉,依前揭說明,此 部分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其聲請應予駁回。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