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7年度,148號
SLDV,107,抗,148,20180704,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48號                                                      
抗 告 人 吳秀雯 
相 對 人 曾啟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
中華民國107 年5 月10日107 年度司拍字第143 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再抗告者亦同。其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 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 第17條、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 國107 年6 月1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 ,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9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已逾期迄未 繳納,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 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