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8號
反訴原告 張哲睿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傑客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
訟標的與本訴不同,且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萬
捌仟叁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
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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