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292號
SLDV,107,司聲,292,2018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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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李和順 
相 對 人 順興鐵工廠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李道雄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順興鐵工廠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及清算
完結,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一0三年度司司字第九十二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及本院一0四年度司司字第二七七號清算完結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曾受理相對人順興鐵工廠有限公司呈報 清算人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現聲請人乃相對人順興鐵工 廠有限公司之股東,為了解本件清算事件之情形,故就系爭 事件,聲請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爰聲請鈞院准予閱覽系 爭事件相關卷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對人順興鐵工廠有 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為據,應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系爭 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則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即屬 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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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興鐵工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