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489號
SLDV,107,司促,9489,2018073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4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靖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
  .一一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