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428號
SLDV,107,司促,9428,2018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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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4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薪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叁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依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依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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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