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4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薪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叁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依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依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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