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9316號
SLDV,107,司促,9316,2018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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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3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朝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朝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阿珠
一、債務人唐朝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陸萬玖仟玖佰
  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
  對債務人唐朝嚴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唐朝信
  、蘇阿珠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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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