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3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朝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朝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阿珠
一、債務人唐朝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玖拾陸萬玖仟玖佰
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
對債務人唐朝嚴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唐朝信
、蘇阿珠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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