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1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玉彬即李玉琦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玉珀即李玉琦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玉清即李玉琦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玉立即李玉琦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李玉琦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叁拾萬叁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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