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9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思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肆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萬伍仟捌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郭艶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貳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叁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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