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5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明泉即李慶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柒佰玖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__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