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5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修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玉萍
一、債務人張修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伍仟肆佰貳拾
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九.八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最高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張修福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蘇玉萍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 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
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張修福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證二) ,且
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
之事實。
三、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
,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 月) 計付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張
修福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一般保證人蘇玉萍付清償
債務之責。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
提出本件之聲請。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
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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