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4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大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鉅展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天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叁佰壹拾肆萬陸仟玖佰壹
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玖佰零玖萬零玖佰叁拾貳元,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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