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287號
SLDV,107,司促,8287,2018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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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2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鄭桂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岩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鄔政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宜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崇華 

一、債務人岩鑫有限公司張崇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
  佰肆拾伍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江宜庭張崇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
  ,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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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岩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