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2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鄭桂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岩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鄔政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宜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崇華
一、債務人岩鑫有限公司、張崇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
佰肆拾伍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江宜庭、張崇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萬元
,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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