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280號
SLDV,107,司促,8280,2018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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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2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少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
  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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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