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8202號
SLDV,107,司促,8202,2018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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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2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國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朝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慧淳
一、債務人張朝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張慧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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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