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920號
SLDV,107,司促,7920,20180711,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9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達汶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威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施慶鴻
○           0○0號4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威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