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747號
SLDV,107,司促,7747,2018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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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7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練蘊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美泰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美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貳仟肆佰捌拾柒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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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美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泰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