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732號
SLDV,106,訴,1732,20180709,3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32號
上 訴 人 張清勝即博生診所合夥之清算人
被上訴 人 劉聖亞即博生診所合夥之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 年5 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5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