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6年度,30號
SLDV,106,司執消債清,30,20180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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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0號
債 務 人 翁榆珽即翁文玉
代 理 人 何乃隆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如資產表所示之財產,以「由債務人提出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參拾元,按更正債權表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後,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翁榆珽即翁文玉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 經本院以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裁定自民國106 年11月30 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4 頁)。另債務人有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9 人,卷附本院107 年4 月26 日公告確定之更正債權表可參(見本院卷第126 至127 頁) 。次查,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時名下尚有如資產表所 示編號⒈三商美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保單1 份預估解約金約 新臺幣(下同)3 萬8,262 元及編號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保單2 份預估解約金約7,968 元等資產,卷參本院10 7 年6 月21日公告之資產表可憑(見本院卷第148 頁)。為 保障債權人之受償權益,並兼顧債務人繼續受有上開人壽保 單之保障,關於債務人如資產表所示編號⒈之保單,以債務 人提出3 萬8,262 元,編號⒉之保單,以債務人提出7,968 元,合計4 萬6,230 元【計算式:38,262+7,968 =46,230 】以代變價為處分方法,應屬適當。又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 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 本院並已於107 年6 月21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第101 條所規 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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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美邦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