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71號
SLDV,105,重訴,171,2018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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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荷商台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貳仟
壹佰伍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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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商台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