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荷商台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貳仟
壹佰伍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帛芹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