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369號
SLDM,107,易,369,2018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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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3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安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之記載,應予更正為「(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楊安昌所在監所 之記載「(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之記載,與被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未合 ,顯係誤寫,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揆諸首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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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