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1號
原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詩宗
訴訟代理人 林金水
陳華雄
楊文賢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李昆達
阮聖嘉
黃秋媛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變更為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為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 2項及第3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07年7月2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 決,惟因本件案情繁雜,爰依法變更為於107年7月23日下午 5時在本院第9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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