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24號
KLDV,107,消債更,24,2018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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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徐憶萍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律師(法律扶助)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同條例第44條規定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二年內 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 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且依同條例第46條 第3 款規定,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 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認本件尚有通知聲請人提出本 裁定附件所示說明並提出證據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 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有無財產。應詳列各項財產(不動產、動產〈 包括汽機車在內,應詳列車號、提出行車執照影本,陳報現 在之價值〉、保險契約及其他財產,應分別詳細列載)。二、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並提出各該最近二年內之存、提款或轉 帳明細及證明文件(需提出影印清楚之影本)。三、聲請更生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證明文件。四、聲請人及受扶養人目前及聲請前二年內收入,並提出收入之 證明。除薪資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給付單位或受僱單位、 給付金額)並提出證明。
五、除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強制保險以外,應說明聲請人 及受扶養人有無其他保險及其明細(包含人壽險、醫療險、 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並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 證明及保單價值等相關資料。如聲請前二年內曾有上揭商業



保險,亦請列舉之,並提出相關契約、保單價值等資料,並 詳細說明各該契約目前效力為何?曾受領之給付金額、用途 及去向,並提出相關資金流向之證明。
六、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一百零三年度至一百零六年度之綜合 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
七、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全戶戶籍謄本。
八、聲請人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調解成立,聲請人如有不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至履行困難,應說明其原因及相關證據。並 陳報調解成立前、後,聲請人與配偶之收入狀況、支出狀況 、財產狀況有無變化(請具體說明當時各人收入金額、支出 金額、財產明細,並提出相關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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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