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聲字,107年度,5號
KLDV,107,基簡聲,5,20180720,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5 年度基簡字第695 號民事卷宗,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杜裕隆之不動 產即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 4分之1)及其上同段1834建號建物(權力範圍為2分之1)強 制執行,由本院執行處以107 年度司執字第3086號強制執行 事件受理在案。惟因本院105 年度基簡字第695 號塗銷所有 權移轉登記事件之當事人花旗銀行及周秀梅杜裕隆間怠於 行使塗銷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登記,將上開不動產回復 登記於杜裕隆名下,致使聲請人無從強制執行債務人杜裕隆 之上開不動產。而聲請人業經本院執行處於107 年5 月10日 以基院華107 司執清字第3086號通知准予代債務人辦理上開 不動產移轉登記,惟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申請登記 應提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亦即本院前揭判決書及確定證 明書等影本,然因聲請人非上開民事訴訟事件之當事人,爰 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提出聲請,請求准予聲請人閱覽本院10 5 年度基簡字第695 號卷宗,俾利強制執行續行。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而第三人經當事人 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 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及第2 項定有明 文。查聲請人就其上開主張,固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107 年 5 月10日基院華107 司執清字第3086號函文影本為證。惟查 ,聲請人所憑強制執行事件即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3086號 強制執行事件,業經聲請人於107 年6 月22日具狀撤回強制 執行,此有聲請人之民事撤回聲請狀、委任狀影本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既已撤回強制執行,自不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復未經該案當事人同意,是其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1/1頁


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