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7年度,1179號
KLDV,107,基小,1179,2018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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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基小字第1179號
原   告 余欣雲
被   告 潘冠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亦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原告應於收受通知 5 日內補正上開欠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嗣上開 通知於107 年6 月7 日寄存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此有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 答詢表查詢列印紙本在卷足考,是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 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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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