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517號
KLDV,107,司促,4517,2018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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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5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涂書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捌仟玖佰陸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下同)1,290,000元,約定自104年12月22日起至111
    年12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14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7月17日止累計965
    ,063元未給付,其中959,649元為本金、5,414元為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
    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
    107年7月5日止累計223,904元未給付,其中218,289元
    為消費款、5,615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451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涂書豪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14% │
│  │959649│     │7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涂書豪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18289│     │7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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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