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5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涂書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捌仟玖佰陸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下同)1,290,000元,約定自104年12月22日起至111
年12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14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7月17日止累計965
,063元未給付,其中959,649元為本金、5,414元為利息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
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
107年7月5日止累計223,904元未給付,其中218,289元
為消費款、5,615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451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涂書豪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14% │
│ │959649│ │7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涂書豪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18289│ │7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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