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30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周心寧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陸佰柒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六七計算之利息,暨加附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
收為九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參佰捌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九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八計算之利息,暨加附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收九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貳佰柒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七月六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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