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259號
KLDV,107,司促,4259,2018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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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259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 務 人 張朝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零貳佰肆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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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