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12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徐楊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徐楊秀琴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林忠之遺產範圍內,給
付債權人新臺幣肆拾伍萬參仟柒佰陸拾肆元,暨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五
‧五計算。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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