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1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莊晴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陸仟參佰壹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5年05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下同)680,000元,約定自105年05月13日起至112年
05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
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7年06月27日止累計
586,317元未給付,其中559,164元為本金、25,860元為
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411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莊晴嵐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06%│
│ │559164│ │6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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