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97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許瀞文
債 務 人 張繼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貳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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