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6年度,29號
KLDV,106,司執消債更,29,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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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9號
債 務 人 劉絲婕
代 理 人 陳雅萍律師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曹易峸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李承璋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 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 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 2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1份在卷可參。債 務人係以在家自行從事家庭美髮為業,有基隆市美容業職業



工會投保資料、行政院主計處薪資及生產力美容美髮業105 年度及106年度平均收入明細、本院民國107年7月3日訊問筆 錄在卷可稽,其陳稱每月收入約為27,399元,與行政院主計 處薪資及生產力美容美髮業105年及106年平均薪資相當,又 其105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均查無所得, 。再觀諸債務人於民國107年7月9日及同年月10日所提如附 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
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 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629元,另保單解 約金61,622元攤還72期,第1期至第71期每期再清償856元, 第72期清償846元,總清償金額共計為538,910元。經本院審 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家庭美髮業之收入 外,尚有其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壽險保單價 值合計61,622元,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法務部106年10月30日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 詢結果、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復函附卷可稽。而 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為538,910元,並 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52,000元 ,扣除前二年內之必要生活費用523,973元,係低於上開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足認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人之受償權益已受保障。
㈡再者,債務人目前經營家庭美髮業,其每月之固定收入約 為27,399元,扣除水電、瓦斯、房租、材料費及營業用品 等等共8850元,每月平均淨收入約為18,549元,有本院10 7年7月3日訊問筆錄、水電費收據及房屋租約影本在卷可 憑。
㈢依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其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債務人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11,920元(包含膳食費 、交通費、電信費、健保費、勞保費、家庭生活雜支費、 子女教育費)。又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基隆市,參酌衛生 福利部公布106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2, 388元。由是以觀,債務人陳報之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額,應屬合理。
㈣基上,債務人之每月固定收入,元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11,920元後,其已將剩餘之金額 6,629元全數提出用於清償債務;另債務人願將其與國泰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之保險契約,將解約金共計61, 622元全數分期納入更生方案中,亦徵債務人確已勉力清



償債務,已為履行更方案展現其誠意及盡力清償之能事。 ㈤至於有債權人不同意此更生方案,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成 數偏低;債務人正值壯年,應可兼職或另謀新職以增加收 入等為由。惟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係為 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 清理過程中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是更生 方案之認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目前確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 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審酌扣除最低生活需求後,債務 人能否負擔該方案之條件。從而,清償成數、年齡、兼職 與否等均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況債務人是否兼職 或以其他方式增加收入,猶端視其現有工作性質、個人專 業能力、家庭因素及經濟景氣良窳等諸多因素而定,而此 等因素或為無法明確衡量、抑或另屬將來不可預測之事, 俱無從採為判斷更生方案盡力清償與否之客觀依據。故債 權人徒以上開理由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云云,顯然於法不 合,自難採憑。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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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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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
│ ,第1期至第71期每期清償額為新臺幣(下同)7,485元,第72期清償額為7,475 │
│ 元,共計72期。 │
│二、給付方式: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 │
│ 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
│ 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 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 │
│ 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 │




│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2,914,695元。 │
│四、清償總額:538,910元。 │
│五、清償成數:18.489%。 │
│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七、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
│ 期應順延一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 │
│ 權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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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人名稱 │ 債權總額 │債權比例│第1期至第71 │ 備 註 │
│ │ (新臺幣) │ │期受償金額/ │ │
│ │ │ │第72期受償金│ │
│ │ │ │額 │ │
│ │ │ │(新臺幣) │ │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40,972元 │4.84% │362元/362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468,307元 │16.07% │1203元/1201 │ │
│股份有限公司 │ │ │元 │ │
├────────┼───────┼────┼──────┼───────┤
│花旗(台灣)商業銀│19,771元 │0.68% │51元/51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臺灣新光商業銀 │76,521元 │2.63% │197元/197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273,637元 │9.39% │703元/702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91,501元 │3.14% │235元/235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392,218元 │13.46% │1007元/1006 │ │
│有限公司 │ │ │元 │ │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334,902元 │11.49% │860元/859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750,231元 │25.74% │1926元/1923 │ │
│有限公司 │ │ │元 │ │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366,635元 │12.58% │941元/939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合計 │2,914,695元 │100% │7485元/7475 │ │
│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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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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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