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 即
受 刑 人 唐賡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唐賡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下逕稱受刑人)唐賡堯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於106 年9 月24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由受 刑人本人繳納現金後,由檢察官依法將受刑人釋放。現因該 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受刑人 繳納之保證金(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及 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於106 年9 月24日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受刑人 自行繳納後,已將受刑人釋放等情,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 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 字第00000000號)」各1 紙(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6 年 度毒偵字第2199號卷第35頁、第36頁背面、第36頁、第37頁 )、同署106 年9 月24日點名單暨檢察官訊問筆錄(同卷第 32頁至第33頁背面)在卷足憑。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07 年度 基簡字第176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經臺 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通知執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 未到案,再經拘提無著,且因具保人即受刑人本人,自毋庸 另行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或命具保人呈報受刑 人新址或偕同受刑人到場。又查受刑人亦非在監所執行或羈 押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執行傳 票送達證書、受刑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受刑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及執 行案件資料表(分別附於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執字 第1193號卷及本院卷)等件可稽,足認受刑人已然逃匿無疑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