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708號
KLDM,107,聲,708,20180705,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福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福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楊福麒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6 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 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楊福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 毀棄損壞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
├────────┼────────┼────────┼────────┤
│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3月9日 │107年3月26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7年度 │基隆地檢107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速偵字第151號 │速偵字第187號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基簡字第 │107年度基簡字第 │ │




│ │ │458號 │526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7年3月31日 │107年4月23日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基簡字第 │107年度基簡字第 │ │
│判 決│ │458號 │526號 │ │
│ ├────┼────────┼────────┼────────┤
│ │判 決│107年4月30日 │107年5月17日 │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7年度 │基隆地檢107年度 │ │
│ │執字第1946號 │執字第1759號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