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282號
KLDM,107,易,282,2018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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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2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福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福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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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