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73號
CYDV,107,訴,373,2018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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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3號
原   告 紀舒嚴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子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原告所提刑事附
帶民事起訴狀事實理由欄僅記載:「火災,1 、2 樓電器、3 台
冷氣機、1 台冰箱、1 台洗衣機、廚房設備、家中大大小小的電
器及現金全被燒光,求處賠償」等語。然按「起訴,應以訴狀表
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
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該項規定於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準用之,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92 條第2 項所明定。查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起訴狀未載明請求所依據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即請求
權依據)及原因事實,致無從特定本件訴訟標的究竟為何,其起
訴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訴訟標的與相關損害範圍之事
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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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